1.将高龄补贴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合并发放。标准为:100岁以上100元/人/月;90岁至99岁60元/人/月;80 ~ 89岁25元/人/月,90岁以上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80 ~ 89岁以上补贴资金由县、市、区财政承担。
2.此外,建立受助人员丧葬补助制度。标准为中央和省级12个月基础养老金之和,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