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卫工人应该分为五类,这是事实。
1.事业编制类。如果是相对少数的环卫工人(很少,一般是老一辈,当然现在也有一些地方)是按公务员法编制的(不过说实话,有编制的话一般休假都有保障,当然有编制,我也不在乎参照劳动合同法)。
2.一般就业制度。这一类是大多数环卫工人的典型。这一类属于普通劳动者,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执行,包括节假日、年假、社保等权益。用人单位必须依法执行,切实保障环卫工人的利益。
3.非雇佣制。比如有的单位采取承包的方式,或者雇佣日工或者全职,也就是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兼职关系,规避社保等风险,降低人力成本。但是这种工作有不稳定性。比如,南京某事业单位曾与外地一对夫妇签订办公楼保洁承包协议,将整个办公楼的保洁业务承包给这对夫妇,每季度买单。后来夫妻俩的丈夫生病了,没有医保,他要求单位承诺的要求被拒绝了。但劳动仲裁后,单位提供的协议是合同协议,所以未能胜诉。此外,兼职需要满足每周不超过20小时、每天不超过4小时的上限。因此,由于用人单位采取规避风险的措施,环卫工人不能被其聘用,因此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权益难以保障。
4.非法定雇主。一般指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属于应当退休的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这些人还处于法律盲区。即使被单位聘用,也因为超龄不能在社保部门参保,不是法定普工(超龄),所以不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只属于一般雇佣关系,适用侵权责任。
5.双重劳动关系的员工。以后可能还会有一些,就是一些地方企业的原职工和有劳动关系的单位,因为经营不下去,合并不了,就关停了。但由于没有破产,一些大龄职工的劳动关系仍在原单位,当地政府为他们缴纳社保和生活费用。因为生活费不够满足家庭生活,大部分留在家里都会选择打第二份工,用人单位也给予认可。这种劳动关系属于双重劳动关系。因为原单位已缴纳社保,新单位无法缴纳。这种情况比较特殊。但劳动者与第二单位的劳动关系是一样的,只是比较特殊。用人单位要参照劳动合同法,给他除了社保缴费以外的其他福利,包括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