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用条件:
(一)选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建设规划,符合环境功能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
(二)符合国家农业政策;
(3)符合清洁生产的要求;
(4)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省污染物排放标准;
(5)关键污染物满足问题控制要求;
(6)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需要提交的信息:
(一)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
(1)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申请报告;
(2)发改部门或经信部门出具的项目备案证明;
(3)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4)环境技术中心对项目的评估意见;
(5)基础设施项目应提供规划许可证和红线图;
(6)涉及水土保持的,应出具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涉及耕地保护区的项目,由农业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涉及水生动物保护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涉及自然保护区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出具。
(7)环保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项目:
(1)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申请报告;
(2)发改部门或经信部门出具的项目备案证明;
(3)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4)环境技术中心对项目的评估意见;
(5)基础设施项目应提供规划许可和红线图;
(6)涉及水土保持的,应出具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涉及耕地保护区的项目,由农业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涉及水生动物保护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涉及自然保护区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出具。
(7)环保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编制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登记表:
(1)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申请报告;
(2)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一式三份);
(3)发展改革部门或经信部门出具的项目登记证明;
(4)基础设施项目应提供规划许可和红线图;
(5)环境技术中心对项目的评估意见(需要公众参与的项目);
(6)涉及水土保持的,应出具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涉及耕地保护区的项目,由农业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涉及水生动物保护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涉及自然保护区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出具。
3.处理程序:
(1)申请人(个人)根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向县环保局环境审查单位提交申请材料;
(2)项目的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
(3)环保局专题审批会后,对项目做出审批或审查意见。
4.处理时间限制: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或者补齐后予以受理;
(二)申请材料齐全: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自受理之日起60日;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
(3)自建设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