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林蛙禁捕令


伊春林蛙法律规定 伊春市加强林蛙资源保护规定

1.为有效打击和制止非法捕捉、出售野生中国林蛙,保护野生中国林蛙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伊春林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2.严禁捕捉野生中国林蛙,破坏其繁殖栖息地。未经批准捕捉野生中国林蛙或破坏其繁殖栖息地的,依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从事中国林蛙驯养繁殖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申请中国林蛙驯养繁殖许可证,否则禁止驯养繁殖中国林蛙。

4.中国林蛙养殖满3年后,由养殖场所在地提出申请,当地资源林业局和野生动物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核查评估。中国林蛙符合要求并获得批准后方可捕捞。只允许捕捉3年以上的成蛙,禁止捕捉幼蛙。

5.严禁通过阻断“干亮子”等妨碍林蛙自由迁徙、影响林蛙繁殖的方式对林蛙进行复捕。农场现有的“干亮子”应拆除;拒不拆除的,按非法捕捉野生中国林蛙处理。

6.经营中国林蛙及其产品,必须凭证明中国林蛙合法来源的文件或材料逐级申请办理中国林蛙经营许可证,并按规定的数量、期限和方式从事经营和利用活动。从事林蛙经营者必须建立林蛙收购登记档案,逐一登记林蛙收购的时间、数量、来源、渠道,并附证明材料备查。违反规定的,按非法经营林蛙处理。

7.运输中国林蛙,须持中国林蛙养殖场养殖许可证复印件、中国林蛙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当地资源林业局和野生动物主管部门的书面证明材料到市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办理运输证明。否则,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8.各地要以逐户清查的方式,对辖区内的中国林蛙养殖场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养殖场依法吊销养殖许可证。对保留的养殖场要建立电子档案,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变更,并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局(市资源林业局)。

9.为促进中国林蛙种群的恢复和发展,市政府将根据野生中国林蛙资源情况,适时实施中国林蛙停捕恢复期制度。在中国林蛙停止捕捞和恢复期间,各地所有中国林蛙养殖场停止捕捞和销售中国林蛙,只允许从事中国林蛙养殖和经营活动。

经营单位收购、加工从境外收购的中国林蛙,必须以运输证、检疫证为货源凭证,并报当地资源林业局和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经营、加工。否则,按私自收购加工野生中国林蛙处理。

10.各地资源、林业、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工商、新闻等部门,在每年林蛙停捕期和林蛙出河入河季节,对当地林蛙的保护管理进行集中执法检查,重点检查林场(所)、乡镇捕捉野生林蛙的行为。对于为捕捉林蛙而设置的“干燥亮子”,应找到一个地方并拆除,并追查设置者。

同时,还要检查集贸市场非法销售林蛙、宾馆饭店非法经营林蛙的情况。对破坏野生中国林蛙资源的各种违法行为,要一追到底,依法处理,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资源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做好中国林蛙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在中国林蛙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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