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法院可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给予信用惩戒: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或者抗拒执行的。;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隐匿、转移财产等手段逃避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