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明显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的司法解释于2003年1月24日实施。
2.如果行为人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不管幼女是否愿意,都以强奸罪论处。如果行为人不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明显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