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或者认为其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土地行政复议。
2.受理土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依法审查原具体行政行为并作出土地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