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吸毒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期限为三年。吸毒人员应当在其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治疗;在现居住地有除户籍所在地以外的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
2.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两年。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对状态良好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提前提出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决策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