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证据种类 行政案件证据有哪些类型
1.书面证明
即以文字、符号、图案等记录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想或行为的书面材料。如行政机关的文件、文书、函件、处理决定等。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是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必须提交的书证。
2.物证
即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观、性状、质地、规格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交通工具、遗留在现场的物品和痕迹等。
3.视听材料
即通过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数据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音像磁带、计算机数据信息等。
4.证人的证词
即直接或者间接知道案件情况的证人向人民法院作出的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一般情况下,证人应该出庭作证。但是,出庭确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精神病人和未成年人的证言应当与其心理健康和精神成熟程度相适应。
5.当事人陈述
即案件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作出的陈述和认可。
6.评估结论
即具有专业知识的鉴定人运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对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出的技术结论。根据鉴定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医学鉴定、文书鉴定、技术鉴定、会计鉴定、化学鉴定和物理鉴定。
7.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调查、勘验、测量、绘图、拍照所作的记录。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与行政案件及其处理有关的现场情况所作的书面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