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传唤不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章第五十条,有五项强制措施。强制措施从低到高的顺序是: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2.关于传唤,《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和拘留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等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