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选举按下列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的全部条款:
1.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更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应当及时进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2.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3.第十三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文化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4.第十四条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决定,并公布结果。
5.第十五条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时,应当从全体村民的利益出发,推荐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事业、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作为候选人。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名额。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候选人应当介绍自己的履职理念,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6.第十六条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可以联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并说明罢免理由。被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7.第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他的当选将是无效的。
8.第十八条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动终止。
9.第十九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补选程序参照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结束时届满。
10.第二十条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交接。交接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