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未售出的机动车在购买、分配、赠予等之后没有登记。,且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临时旅行的,签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
2.需要跨行政辖区临时行驶的,签发有效期不得超过三十日。
3.特殊情况下的签发有效期不得超过九十天。
4.在牌证补发和换发期间,应当发放有效期不超过十五天的临时行驶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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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未售出的机动车在购买、分配、赠予等之后没有登记。,且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临时旅行的,签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
2.需要跨行政辖区临时行驶的,签发有效期不得超过三十日。
3.特殊情况下的签发有效期不得超过九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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