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处理交通违法行为,需要携带以下证件和材料:有交通违法行为车辆的行驶证原件;驾驶员身份证原件;驾驶证原件;《违反交通管理处罚收据》、《交通违法处罚决定书》。
2.《交通违法行为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代收机构缴纳罚款。当事人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