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审批登记等四项行政许可衔接工作的通知》(监发〔2018〕139号),申请人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企业登记机关不再指定报刊声明作废,企业按照自主公示、责任自负的原则,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免费公示《营业执照作废声明》。根据《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通知》(石国朱坚〔2019〕30号),对营业执照遗失的企业,可将原补办营业执照和注销登记两个环节合并为一个环节 并且企业可以凭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布的证照遗失公告和注销登记申请材料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2.法律依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可以直接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登记机关委托下属工商所登记个体工商户的,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所登记。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申请。如果申请是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的。,应提供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的联系方式和通讯地址。登记机关受理的申请,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之日起5日内,提交与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内容一致的申请材料原件。
3.第十六条申请注销个体工商户,应当提交下列文件: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申请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及全部复印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4.第十八条登记主管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的,登记机关应当予以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登记机关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5.第十九条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时,除当场登记外,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依法不属于个体工商户登记范畴的,登记机关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6.第二十条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准予登记通知书。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登记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对,并填写《申请材料核实报告》。登记主管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7.第二十一条以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或者电子邮件方式提交申请并经登记机关受理的,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8.第二十二条登记主管机关作出核准登记的决定,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个体工商户核准通知书》,并在10日内向申请人发放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个体工商户不予登记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