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动产查封期限最好为1年,但到期可以续延。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和其他资金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不得超过一年,查封、冻结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不得超过两年。
2.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封、扣押、冻结手续,续封、扣押、冻结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