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电信欠费

深圳电信欠费,第1张

念贤说:手机套餐流量月底默认清零是各大运营商通行的做法。但这种做法违背了运营商和用户的公平交易,明显侵害了普通用户的利益。因此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质疑。深圳市民辛先生对中国电信深圳电信分公司提起公益诉讼。日前,深圳市福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辛先生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4日,法院在深圳中院二审开庭。

福田区法院:“月底清仓”是普遍的认知和交易习惯

今年2月14日,辛先生办理了电信服务业务,用49元购买了每月一次的电信服务套餐。3月5日,辛先生在被告营业厅打印出语音和数据清单,发现剩余手机资费和流量已于月底清零。辛先生认为,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财产使用权,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已购买但未使用的手机剩余流量或依法给予现金补偿,并停止月底清零手机流量。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业务服务协议》,被告向原告出具业务登记表后,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合法有效的电信服务合同关系。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包月剩余流量月底能否清零”。流量是运营商通过自己的网络消耗一定成本产生的信息服务。整个通信网络的业务特性决定了即使不消费不生产也要成本。流量计费、网络维护、客服都是消耗成本的,只要消费者选择流量服务,这些成本就会存在。其实包月制是一种兼顾成本和收益的营销方式。在包月制中,销售服务的一方按月计算成本,接受服务的一方也按月支付服务费。“月底清仓”是现如今人们普遍的认知和交易习惯。除非另有约定,不能简单地认为本服务周期未使用的流量可以保留到下一个服务周期使用。

另外,被告有多种套餐向消费者提供服务,客观上尊重了消费者的选择权,满足了消费者的不同需求。同时,被告在签订合同前履行了相应的告知义务,不存在对消费者的欺诈行为。

法院认为,综上所述,“月底清零月套餐剩余流量”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原告诉求:经营者单方面“清零”属于侵权

原告辛先生认为,福田区法院认定“每月套餐剩余流量月底清零”不违反法律规定是事实错误,遂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原告指出,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业务受理单中,没有关于手机流量月底清零的约定。被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其向上诉人宣传或告知了手机流量月底清零的事实,根本没有尽到告知义务。

其次,被上诉人月底清零上诉人手机流量的行为侵犯了上诉人的财产权和公平交易权。被上诉人在合同中没有任何约定,也没有明确或主动告知被上诉人的情况下,单方面清零被上诉人已购买但未使用的上网流量,属于侵权行为。

后记:这场官司无论谁输谁赢,至少带来了对这种不合理做法的广泛讨论,也促使经营者充分考虑民意的要求,制定出符合公众利益的可行方案。这一事件显示了我国弱势群体公民维护自身合法利益、打破潜规则的努力,促进了我国法律部门在这方面的思考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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