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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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北京4月22日电(记者应妮)为推动《通知》落实,国家版权局22日在北京召开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座谈会。40余家传统媒体和互联网媒体代表出席会议。中国国家版权局22日在北京发布《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规定,网络媒体转载他人作品,必须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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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全文共九条,主要包括四个方面。首先明确了著作权法律法规中与网络版权转载相关的几个重要问题,包括界定时事新闻,明确涉及互联网媒体的转载不适用法律许可,不得歪曲作品标题和原意。二是引导报社单位和传统媒体进一步完善内部版权管理,特别是报社单位要明确相关作品的归属。第三,鼓励报社单位和互联网媒体积极开展版权合作,营造健康有序的网络转载环境。第四,要求各级版权行政部门加强版权监管。

《通知》指出,网络媒体转载他人作品,必须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并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作品来源。转载他人作品时,不得对作品内容进行实质性改动;如用文字对标题和内容进行修改或删节,不得歪曲标题和作品的原意,但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复制含有著作权人原创作品的新闻、书信、特写、报道等作品,必须经著作权人同意,并支付报酬。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近年来,网络媒体以其时效性、多媒体性、互动性、大容量等优势,对传统媒体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和挑战。然而,网络媒体的快速发展是建立在对传统媒体内容资源的长期依赖和免费使用的基础上的,传统媒体为此付出了大量的创造性劳动。随着网络媒体非法转载他人作品的现象日益突出,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传统媒体对此反应强烈。为此,国家版权局一方面严厉打击未经许可通过网络转载他人作品的侵权行为;另一方面,积极推动完善网络转载许可付费机制,引导各方依法依规开展网络转载真诚合作。

我国著作权法的“法定许可”使得传统媒体的作品可以不经其他媒体同意而直接复制,但要支付报酬。这一规定让辛辛苦苦搜集制作新闻作品的传统媒体陷入尴尬境地:网络媒体转载自己的作品,事先与作者和发布媒体无关,只要事后支付报酬即可——至于报酬标准,低得可怜。

国家版权局规范网络媒体转载秩序,变相削弱了“法定许可”的效果。规定网络媒体转载传统媒体作品前必须与原媒体就版权进行协商,达成协议方可转载。这预示着中国网络媒体有望率先尊重版权,落实版权保护政策。对于习惯把传统媒体当成“免费奶酪”的网络媒体来说,无疑是一次守法教育的机会。然而,愿景和现实总是有很大的差距。需要很多条件来为愿景变成现实保驾护航,规范网络转载的版权秩序也是如此。

我国网络媒体数量庞大,行政部门的规定需要大量的配套措施和专门的执法监管机构,才能从通知变成网络媒体行业的集体行动。谁来监管大大小小的网络媒体,传统媒体本身还是版权管理部门;网络媒体未经授权转载如何处理,处罚力度多大合适...这些现实问题显然比一纸“通知”更具挑战性。如果从字面上限制网络媒体的转载行为,法律的监管和惩罚跟不上,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政府部门的公信力都会受损。从这个意义上说,下发《通知》只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在今后的工作中严格监管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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