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现校园暴力应该怎么办

出现校园暴力应该怎么办,第1张

校园暴力以校园为单位,主要指事件发生在校园内及周边、学生与学生之间、教师与学生之间、外人之间的暴力行为。由于校园暴力的特殊性,即发生在我国专门的教育教学活动机构及其附近,一旦发生,就会产生广泛的波澜;

我国法律是如何界定校园暴力的?

世界卫生组织和国际劳工组织等相关部门对暴力的定义,是指故意利用身体力量或权利威胁或伤害自己、他人、群体或社会,造成他人受伤、死亡、精神伤害、发育迟缓或权益被剥夺。

校园暴力以校园为单位,主要指事件发生在校园内及周边、学生与学生之间、教师与学生之间、外人之间的暴力行为。

校园暴力制裁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校园暴力是一种暴力行为。只要这种暴力行为的后果达到了一定程度的事实,并且触及了刑法的规定,就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除非符合刑法关于免除责任的规定。由于校园暴力的特殊性,即发生在我国专门的教育教学活动机构及其附近,一旦发生,其范围之广、影响之深、范围之大,影响深远。对于个人来说,可能是一辈子挥之不去的阴影。对社会来说,可能是一代人或几代人无法磨灭的记忆,对国家来说,可能有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因此,刑法对校园暴力的调整是不容轻视的。因此,刑法有必要对与校园暴力相关的行为进行规制。

几种常见的校园暴力犯罪

校园暴力犯罪主要表现为:主要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有时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其犯罪主体一般是教育行政人员、教师、学生等犯罪主体。

1.几种常见的侵犯人身权犯罪

①故意杀人罪

本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它的主语是一般主语。凡年满14周岁的人犯此罪,都要负刑事责任。主观上有杀人意图;客观上是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②过失致人死亡罪。

本罪是指行为人因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它的主语是一般主语;主观上表现为过失;客观上是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它的客体是公民的生命权。教师和管理人员在体罚学生时因疏忽大意造成学生死亡的,构成本罪。

③故意伤害罪:

本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其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十六周岁的人,故意伤害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主观上是故意的。客观上是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其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

④过失致人重伤罪。

教师惩罚学生,学生之间发生肢体冲突,犯过失致人重伤罪是因为过失可能对学生造成重伤。主观上,过失就是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

⑤侮辱罪

本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手段,公然贬低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它的主语是一般主语;主观上是故意,客观上是以暴力或者其他方式公然贬低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其客体是公民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最近网上曝光女生集体欺负女生的图片,可以构成本罪。

⑥强奸、奸淫幼女。

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迫其与已满14周的妇女发生性关系。其主体是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主观上是直接故意,具有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目的。客观上是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其客体是妇女的性自由权。

强奸幼女罪是指故意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其主体与强奸罪相同;其目标是年轻女孩的身心健康权;幼女同意还是不同意幼女的意志,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2.几种常见的侵犯财产罪

①抢劫

本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抢夺公民财物的行为。其主体为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但未满16周岁。

犯此罪的人要负刑事责任;其客体是复杂客体,行为人不仅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还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甚至致人伤亡;其主观方面是故意非法占有公民财产的目的;在客观方面,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迫使公民的财产所有人、保管人、保护人交出财产的行为。这是校园暴力中的多发性犯罪。

②敲诈勒索罪。

本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或者其他损害手段威胁、勒索财物的行为。数额较大的,构成本罪。

本罪多表现为高年级学生向低年级学生勒索钱财、在校学生与校外人员勾结以团伙形式向其他学生勒索钱财、或者学生自己组成团伙向其他学生勒索钱财的行为,属于常见的校园暴力。

三。关于校园暴力的特别规定

这些年来,校园暴力在中国一直呈上升趋势。未成年人涉嫌刑事犯罪的比例在同龄人群中翻了一番,犯罪低龄化越来越突出。这种情况不仅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秩序,也给未成年人自身及其家庭带来不幸,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针对这种情况和未成年人的特点,我国立法者在法律层面做出了专门规定。

1.对未成年学生的刑事处罚

①关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故意杀人、致人重伤或者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在年龄上,划分了刑事责任阶段,既警示了有暴力倾向的学生,一旦达到一定的明辨是非的能力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同时也照顾了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

(2)关于对未成年人的惩罚。

《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不负刑事责任的,责令他的父母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的时候,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这里的死刑包括死缓。这种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宽大处理,体现了国家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2.未成年学生的司法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教育、改造和挽救,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一原则已贯彻到司法工作的各个方面。

一、关于保护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规定

(1)司法机关设立专门机构或专人办理未成年人案件;

②司法机关应当尊重犯罪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护其合法权益;

③严禁虐待被监管的未成年人;

④对被羁押的未成年人分开看管,对服刑的未成年人分开关押管理。

第二,未成年人案件的保护。

①不公开审理原则。《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二条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凡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

②未成年人案件中的资料保护原则。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以及可能从该未成年人推断出的材料。

为此,为了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适应未成年人的特点,我国完善了一套不同于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程序。

③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封存有关犯罪记录。犯罪记录被封存的,除司法机关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以外,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依法查询的单位应当对封存的犯罪记录保密。

综上所述,校园暴力是学校绝不允许的行为,也威胁着他人的生命安全。因此,我国对校园暴力制定了专门的规定。只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摆在眼前,那么犯罪者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受害者也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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