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任用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党委(党组)决定担任职务的,任期从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
(1)这里的“决定日期”是指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干部任命决定的期间,而不是主管领导发出任命通知的日期。(2)由党委(党组)任命并需报上级备案的干部,经备案部门审核无异议后,其任命时间从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其他类似的情况,如双重管理的干部需要征求共同管理人的意见等。,应自分管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