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遗嘱的一般写法有:立遗嘱的目的,财产的具体处理,遗嘱人的要求和遗嘱的处置,遗嘱人、见证人、代笔人的签名盖章,立遗嘱的时间、地点。由于立遗嘱人的情况不同,遗嘱的书写不一定限于上述格式,但必须有效才能具有法律效力。威尔应该符合形式要求。根据《继承法》规定,遗嘱可分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书面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其中公证遗嘱由遗嘱人通过公证处办理;自己写遗嘱的,应当由立遗嘱人书写、签名、标记。立遗嘱的,应当有两个以上无亲属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书写遗嘱,注明年、月、日,由书写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应当有两个以上不相关的见证人在场;至于口头遗嘱,遗嘱人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而且要有两个以上无亲属关系的见证人在场公证。但紧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