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本条款包含以下内容:
(1)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决定起诉时,应当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不得越级起诉。
人民检察院受理不属于同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应当向同级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或者移送下级人民检察院,并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比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案件,要报请地市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然后向同级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另一方面,市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县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要移送县(市、区)级人民检察院,由县(市、区)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二)提起公诉的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事实是正确定罪处罚犯罪嫌疑人的依据。只有查清犯罪事实,才能对犯罪嫌疑人正确定罪量刑。因此,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之前,首先要查清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这里的“犯罪事实”是指影响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实,包括: (一)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是犯罪的事实,而不是普通的违法行为。
(二)认定犯罪嫌疑人负刑事责任或者免除刑事责任的事实。比如嫌疑人的主观状态(包括故意、过失、动机、目的)、嫌疑人的年龄、精神状态等。(3)认定犯罪嫌疑人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事实。查明上述事实,符合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明的条件。
实践中,就具体案件而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犯罪事实已经查明: (一)单罪案件中,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已经查明,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不能查明的;(2)属于数罪并罚的案件,有的已经查清符合起诉条件,有的查不出来;(三)无法查明工具、赃物去向,但有其他证据足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4)言词证据中主要情节一致,仅个别情节不一致,不影响定罪。
符合上述第(二)项条件的,以已经查清的犯罪事实追究。因此,不需要查明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在司法实践中,不宜在查明案件全部事实后再提起公诉。
2.证据确实充分。证据是认定犯罪事实的客观依据。
因此,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必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的确,证据是对证据质量的要求,是指用来证明犯罪事实的每一份证据,都必须是客观真实的事实,同时与犯罪事实有着内在联系,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证据充分是证据量的要求。只要有一定的证据足以证明犯罪事实,就符合证据充分的要求。
事实上,证据和充分性是两个相互关联、不可分割的方面。证据真的必须建立在充分的证据基础上,证据不足就无法实现。相反,如果证据不真实,证据再充分,也不能证明案件的真实。因此,证据确实、充分是公诉的必要条件。
3.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有些犯罪行为在法律上是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因此,在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起诉时,也要排除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成为公诉的另一个必要条件。
简而言之,对犯罪嫌疑人的起诉决定必须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没有上述三个条件中的任何一个,犯罪嫌疑人都不能被起诉。
(3)起诉书的准备和移交
起诉书是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对被告人的诉讼的文书。
这种文书是检察机关以国家检察官的名义制作的,所以通常称为起诉书。起诉书是人民检察院的重要司法文书。具有揭露和证明犯罪的功效,是足以将被告人交付人民法院审判的书面文书。它是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行使审判权的法律依据,也是宣传法制、教育群众的生动教材。
因此,它的制作无疑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发的刑事检察文书样本的规定,起诉书由以下部分组成:
1.第一部分。
(1)标题。主要写明“XXX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字样。
右下方注明案号:(年份)×检验×编号×。
(2)被告的基本情况。写明主要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住址、主要简历(包括有无犯罪记录)、被羁押的时间、被逮捕的时间、被羁押被告人的羁押地点等。共同犯罪的案件,应当逐一陈述被告人的上述信息。
(3)案由和案源。这一部分说明了人民检察院认定的罪名以及案件的来源。表达的方式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但“案由”、“案源”、“查明的犯罪事实”三项必须说明清楚。
2.犯罪事实和证据。
犯罪事实和证据是起诉书的主要部分。起诉书要写明被告人的罪名、罪名、证据和认罪态度。在叙述被告人犯罪事实时,需要陈述犯罪的时间、地点、过程、手段:动机、目的、危害后果等七个要素。起诉书所写内容是人民检察院经过严格审查核实后确定的,而不是对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所写内容的复述和复制,也不是对其的简称或改写。
因此,起诉书的犯罪事实和证据部分与起诉意见相比有其自身的特点:(1)事实上,起诉书比起诉意见更为严格。起诉书是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作出的正式文件,是在提出起诉意见后产生的。起诉书认定的事实是人民检察院经过严格审查核实后作出的结论。因此,起诉书不仅是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的依据,也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出庭辩护的依据。
(2)在描述事实方面,起诉书比起诉书意见简短。在描述犯罪事实时,起诉意见一般涵盖面较广,只要不妨碍对主犯犯罪的描述,无可非议。因为是审查是否起诉的意见,所以把事实详细摆出来,方便审查决定;起诉书要求突出主要犯罪事实,简明扼要地列举犯罪事实。
(3)事实上,起诉书要有严密的逻辑和很强的解释力。一般有四种排列方式:一是按照犯罪的时间顺序来说明犯罪事实。这个描述很清楚,也能说明犯罪的持续性。第二,按照突出主犯罪的方法。这适用于对一人犯数罪的起诉。先叙述主犯,突出重点,再叙述次犯,有明确的轻重缓急。
第三,按综合归纳法排列。这适用于被告人犯罪次数较多,但罪名和情节大致相同的案件。四、叙述犯罪事实时,一般可将犯罪与证据分开叙述,使犯罪与证据一目了然。但在一定条件下,也有可能罪证合一。
3.结论。这一部分是起诉的理由和法律依据,是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分析和确认,直接体现了追究被告人犯罪法律责任的具体意见,因此十分重要。
其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被告人所触犯的刑法规定,犯罪的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有严重、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的,还应当根据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原因,说明从宽或者从重处罚的理由;共同被告人的罪责;在公诉案件中,如果被告人的犯罪给被害人造成物质损失,有附带民事诉讼的,也应当说明。
在这一部分的末尾,还应写明:特此,XXX人民法院。并由检察长(委员)签字,注明撰写时间并加盖公章。
4.附件。这部分应说明:被告的地址或拘留地点;证据目录、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证人名单及其地址或单位地址;鉴定人的住址或单位地址;随案移送的案卷份数和页数;赃物和证物随卷转移。
人民检察院在制作起诉书的时候,对于不能查清被告人真实姓名、住址的,应当根据他的绰号或者自报姓名、自报年龄制作起诉书,并在起诉书中注明。被告人自报姓名可能造成损害他人名誉、败坏道德风尚等不良影响的,可以对被告人进行编号,并按照编号制作起诉书,起诉书中附有被告人照片。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当向人民法院移送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的副本或者照片。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移送。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一些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罪行轻微的刑事案件,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较为简化的第一审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人民检察院有权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对于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还应当提出适用简易程序的书面建议,并随案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人民检察院对下列案件不建议、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一)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二)对案件事实和证据有较大争议的;(3)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四)被告人是否犯罪有争议的;(5)被告请求适用普通程序的;(6)被告人是盲、聋、哑的;(7)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八)其他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