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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七章是专门关于合同违约的规定。
附法律。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届满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货币债务或者履行非货币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a)在法律上或事实上无法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物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成本过高;
(三)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要求履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害方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降低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损失的大小。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的数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能够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违约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适当减少。
当事人约定迟延履行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作为价款或者收回。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当事人的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少对方可能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一百一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未采取适当措施增加损失的,不得就增加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为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一百二十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违反合同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一方与第三方之间的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或者协议解决。
第一百二十二条当事人一方违约侵害对方人身权、财产权的,受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1。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按合同处理。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请参照下文第114条。
2。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责任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提起诉讼。
参考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违约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适当减少。
当事人约定迟延履行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作为价款或者收回。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约定违约金或者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当事人的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少对方可能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一百一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未采取适当措施增加损失的,不得就增加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为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一百二十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违反合同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一方与第三方之间的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或者协议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