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自首从轻处罚的法定要件,
一是主动向公安机关、检察院等司法机关投案自首,
第二;犯罪嫌疑人在被公安机关传唤期间,即使公安机关没有确凿的犯罪证据,也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公安机关未掌握或感知的案件和犯罪行为。
3.逃犯通过电话或网络平台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根据案发地公安机关指令向藏匿地公安机关报告,
以上三种行为都属于自首。
“投案自首”是指涉案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在逃人员,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或者通过电话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等待公安机关民警到达与公安机关约定的地点处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的,均视为投案自首。
犯罪嫌疑人或者逃犯在家中或者藏匿处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的,虽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行为,但不构成自首的构成要件,因此不属于自首。
但是,犯罪嫌疑人或者逃犯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积极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的,将被视为认罪态度较好,也可以依法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