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得亿失踪,如果查出北京银行违法,股民可不可以要求北京银行连带赔偿?

*康得亿失踪,如果查出北京银行违法,股民可不可以要求北京银行连带赔偿?,第1张

恐怕这是不可能的。

康得新122亿元失踪案引发巨大争议。由于122亿元存在北京银行,北京银行有保护这笔存款的责任。但是这个存款不是小偷偷的,也不是信用卡刷的,而是涉及到相关账户。

康得新对122亿元存款失踪的解释是,“目前公司无法确定公司资金是否被康德投资集团占用进行非经营,公司要求西单支行向监管部门和市场披露挂钩账户的全部经营情况。”

为什么上市公司的资金有可能被大股东康德集团转移?

只是因为康德投资公司在北京银行西单支行开了集团账户,然后康得新及其子公司也在这里开了子账户,然后签订了现金管理合作协议。正是这份现金管理协议,成为康得新失踪122亿元存款的助手,北京银行涉嫌提供占用上市公司资产的通道。

*ST康德解释称,根据康德投资有限公司在北京银行西单支行开立集团账户,随后康得新及其子公司也在此开立子账户,账户内资金实时集中。子账户收钱时,账户内资金实时向上归集,子账户记录存入资金的累计余额。子账户支付时,资金从康德投资集团账户实时下拨完成支付,并扣划子账户存放资金余额。账户余额按零余额管理,即各子账户资金全额归集至康德投资集团账户。

很明显,康得新收到钱后,康得新账户里的钱会自动存入康德投资公司的集团账户,也就是说康德投资公司可以自由使用和转移康得新账户里的钱,而不需要经过康得新。其实大股东和上市公司的钱是不分的,一塌糊涂。于是康得新以为账上有122亿,实际上账上没有钱。

康德投资公司的这种做法违反了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必须坚持独立性原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第六十八条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实行人、财、物分离,机构和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很明显康德投资公司并没有脱离上市公司的资产和财务,而是可以随意利用上市公司。

作为北京银行,需要为康得新的122亿元存款承担责任。作为一家康得新公司,它自然希望北京银行承担起承担责任者的角色。因此,康得新质疑北京银行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中的相关规定,追加北京银行为被告,承担122亿元的连带责任。

但北京银行显然不愿意承担122亿元的巨大负担。北京银行总行表示,北京银行西单支行与康得新签订的《现金管理业务合作协议》是各方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的。订立本合同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的确,北京银行说的也不错。签订合同是自愿的。我为什么要承担责任?

问题的关键在于,北京银行是否应当知道签订的现金管理协议帮助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属于违法行为,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目前法律并不明确。因此,对这一事件的判决会引起法律界、金融界和银行界的高度关注。

最好还是尽量等等看,再做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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