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强奸”妻子的行为法律上应如何定性?

丈夫“强奸”妻子的行为法律上应如何定性?,第1张

我一直认为“婚内强奸”是一件不可思议的事情。本来,夫妻在婚姻中为了满足对方的需求而发生性行为是一种义务,也是增进感情的一种手段。然而,丈夫强奸妻子也是事实。

有一次半夜,邻居的夫妻吵架了。一开始只是吵架。后来吵闹声越来越大,他们忍不住和妻子一起敲门劝架。开门后,夫妻二人衣衫不整。原来,丈夫在与妻子同居时过于暴力,给妻子的身体带来了极大的不适。他的身体青一块紫一块,他的妻子进行了反抗和强烈的挣扎。然后就发生了争吵。我认为属于“婚内强奸”。

但在很多情况下,由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和性关系的隐私性,“婚内强奸”很难被暴露在公众尤其是女性面前。往往羞于忍受,给“婚内强奸”的调查取证带来很大困难。

有一个同学,夫妻分居快两年,濒临离婚,而丈夫每隔一段时间就会跑到妻子身边,强迫他和分居的妻子发生关系。那位同学只能忍气吞声,因为他还是他老婆,他只想早点离婚摆脱。我认为这种情况也属于“婚内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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