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时,应附以下材料:
1.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及院级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3.上年度业务收支、门诊和住院服务(包括门诊人次、次均医疗费用、住院人次、出院患者平均住院天数、出院患者人均住院费用、出院患者日均住院费用等。),以及承担医保服务的能力;
4.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的证明材料;
5.军队医疗机构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6.员工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省级社会保险费通用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