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聚德和北京烤鸭

全聚德和北京烤鸭,第1张

权得能否代理北京烤鸭还不好说,但全聚德一直在维护品牌形象,不断加大打击假货的力度。

中华老字号权得创建于1864年(清同治三年),经过几代人的开拓努力,取得了长足的发展。1999年1月,“全聚德”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是中国第一个中国驰名服务商标。

权得公司发现美联公司经营的京客隆横街子店销售假冒“全聚德”烤鸭。随即,在北京嘉诚公证处公证员和工作人员的监督下,聚德公司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在美联公司经营的京客隆横街子店以115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只“全聚德”原味烤鸭。当场取得京客隆横街子店机打收据和盖有美联公司印章的收据。

权得仿制食品公司对上述“全聚德”烤鸭进行了鉴定,并制作了《鉴定证书》复印件。经认定,上述“全聚德”烤鸭并非全聚德公司或其授权的任何公司生产,而是假冒“全聚德”注册商标的产品。

美年大表示,所售烤鸭是从北京新发地正规批发商处购买的,有采购订单和买方提供的检验报告。我们公司从来没有卖过假货。

经法院调查审理,全聚德公司提供的公证书记载,所购买的侵权商品来自美联公司经营的京客隆街分店,美联公司出具了相关销售票据并在收据上加盖了公司公章,可以认为美联公司实施了销售涉案侵权“全聚德”烤鸭的行为,侵犯了全聚德仿制食品公司的专用商标权。美国公司提出的否认销售涉案侵权“全聚德”烤鸭的抗辩,本院不予采纳。美联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美联销售的“全聚德”烤鸭有合法来源,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免除赔偿责任的条件。因此,美联人民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北京美联人民贸易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销售侵权的“全聚德”烤鸭;

二。被告北京美联人民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全聚德仿制食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

三。被告北京美联人民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全聚德仿制食品有限公司公证费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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