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检察制度

清末检察制度,第1张

清代的“检察官”大多是指清代最高监察机构“都察院”的官员,主要包括御史、六部。其中“御史”包括左右都御史、副都御史、左右都御史、十五御史(清末增至二十)和御史等。他们负责“督百官、巡郡、改狱、大典”等事务。“六科给物”包括手印给物、给物媒、各科给物给官、户、礼、兵、刑、工等六个督察事务。

在封建时代,如果统治者想要稳定他对世界的统治,对官员的监督就显得尤为重要。

在“人治”的封建时代,官员廉洁与否,决定着这个国家能否繁荣昌盛,能否存在,人民能否安居乐业。俗话说“百官清廉,则政清廉;可以说,在封建时代,官员的清廉尤为重要。

官员如何做到清廉?显然,官员主动廉洁履职,肯定是最低限度的。毕竟在中国几千年的封建历史中,像包拯、海瑞这样的清官也就那么几个。所以为了让官员清正廉洁,除了迫害,别无他法。在封建时代,逼迫官员清廉的方式是监督,让一批官员负责整顿违法官员,巡视郡县,让官员时刻处于被监督的紧迫感,这样官员就不敢肆无忌惮地去贪污、去捞民。

同时,俗话说“天高皇帝远。”君主作为最高统治者,是天下之主,却凌驾于庙堂之上。毕竟他是一个人。他显然不可能知道世界上的一切,解决世界上的一切。所以,尤其是地方官员,即使犯法,皇帝也大多不知情。然而皇帝也没办法。一旦他纵容地方官员违法乱纪,最后的结果只会是动摇国家首都,甚至毁灭整个国家。

怎么才能让皇帝知道地方官员有违法行为?很明显,只有监督。只有派遣一些官员到各个州县进行一天的巡视,要求他们代替皇帝调查和核实当地官员的犯罪事实,然后向皇帝报告,皇帝才能知道当地官员的真实情况,他才能发布命令惩罚当地官员,并警告其他地方官员。

总的来说,监管制度对于一个国家来说是一个特别重要的东西。监督能否顺利实施,关系到国家的兴衰存亡。可以说,监管兴,国家就兴。监管失败,国家就会失败。要想使监察在中央和地方顺利、完美地进行,能否充分发挥监察全程、纠正冤假错案、维护皇权、巩固统治的作用,取决于负责具体执行监察任务的监察官员,即清代的“检察官”。

简单来说,如果监察官是一群不畏权贵、刚正不阿、工作能力好的人,那么这个国家就会“风平浪静、官官众多”。反之,如果监察官员是一群势利、胆小、腐败的人,国家就会“懒于尽职,小人自骄”。

因此,作为肩负着“纠违、巡郡、改狱、清院、严纪、肃贪”重要职责的监察官员,历代统治者都非常重视。皇帝们往往把他们视为“柱下之星,柱中之太紫,栏下之官,国上之官”,也把他们视为了解底层官员的真实情况。

这样看来,正是因为监察官在一个国家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所以在清代,清廷非常重视监察官的选拔,并将其视为国家大事。为了选拔合格的监察官员,使监察制度在全国顺利实施,清廷对监察官员的选拔极为严格,高于其他官员的选拔条件。

首先我们都知道,清朝因为其统治者是少数民族,而不是汉族,所以官员分为满汉两个民族,六个部有满汉史书,内阁有满汉大学士。简而言之,大多数衙门官员分为满汉两族,监察官员也是如此。因为清朝是满人统治,所以满人官员的选拔,无论是大臣、侍郎还是监察官,都比汉人官员宽松得多。

对于满清监察官员,在清朝的大部分时间,是没有要求的。只要有人推荐,他就可以当监察官。同治二年,同治颁布敕令,规定:“凡政府官员著书时,应详考,并选派通晓汉、清两种语言者,发给实考书。”也就是说,今后如果推荐满族人担任监察官,就不能再无条件录用,而是需要精通满语和汉语,才有机会任职。但同治以后,满洲监察官的选拔受条件限制,只要求通晓汉、清两种语言,其他一概不要求。

所以由于满洲监察官的选拔过于宽松,几乎没有什么限制,这里就不专门介绍满洲监察官的选拔了。以下仅介绍汉代监察官员的选拔。

首先,清朝规定,汉族官员要担任监察官,必须是“正道”出身。因为康熙十九年(1680年)决定,非正门出身的汉族官员不得参加科目考试,即使被推荐,也不能参加御史和六品二级监察官的考试(雍正时期,因为雍正急于整顿吏治,所以雍正五年(1727年)至雍正十三年(1735年)期间,采取了监察官不分出身的做法。“在北京,朝廷各部官员被分配到各司官员,不管柯家公监是否选了他这个勤政、敏感、勤政、清正的人走。”这个时候,不管他是走对了路,还是生错了路,只要有能力,都可以当监察官。但雍正十三年,因为大臣们的反对过于强烈,所以废除了,重新规定只有正途出身的官员才能担任监察官)。而所谓“正道”,据《清惠典》记载,有进士、举人、龚升、尹生、监生等。,都属于正道。

当然,事实上,尽管清朝列出了举人、龚升、尹生、郭健等。正确的做法是,在实际挑选监管官员时,大多数情况下没有将他们考虑在内。首先,嘉庆以前,、尹生、生大多没有资格担任监察官。顺治十一年,决定“生于的汉人官员不得参加考试”。直到嘉庆十一年才允许尹生参加监察官的选拔:“是否应该允许尹生考御史,还不清楚。请以在考选建议中增加一篇影生文章为目标,使其融入考选”。

事实上,根据《国史·国史·国号》中的统计数据:“晚清二千一百五十三名汉官中,百分之九十五为正门出身,而百分之八十具有进士身份,即一千七百七十余人”,清代的监察官大多出自进士,其他如、殷盛等,很少担任监察官。

其实我也这么觉得。作为负责纠察官员的监察官,在大多数官员都是进士的情况下,如果他不是进士,而是举人人,甚至是银盛人,这必然会造成一些不便。同时,无论科举考试存在怎样的不公平,从大环境来看,进士的学识、人品、见识都明显优于其他正门出身的官员,如举人、尹生等。因此,从各方面来看,出身进士的官员担任监察官无疑是最佳选择。

其次,在清代,除了要求参加监察官选拔的官员必须是“正”出身外,对参加考试的官员的官职也有严格的限制。当然,自清末以来,参与监察官员考试的官员的任职限制也有不少变化,但总体趋势是越来越严格。

首先,在顺治时期,由于清朝的监察制度还处于探索阶段,担任监察官的官员职位还处于比较宽松的状态,但也仅限于一个范围。“选来监察御史办事的,经大理寺、太常寺大夫考核,以及行人二年俸禄,还有外薪举荐的,由知府录取。北京官员只有从政两年才能参加,如大理寺法官、太常寺博士、中学的中学生、行人等。,而地方官主要从政绩丰富的高官、县令中选拔。

康熙年间,监察官员的选拔开始侧重于从出身秀才并完成三年考试的知县中选拔。监察官的选拔之所以把重点放在知县身上,主要是因为康熙认为“学支而学道,亲民而知利弊,能说真话,利政而励才”。要让知事选出最好的作家”,即作为一县的最高知事,知事的从政经验明显比京官丰富,处理事情也更老练。治安官经历过各种风浪,有丰富的处理突发事件的经验,往往能不失时机地处理问题,勇敢果断。因此,让知县担任“治官”的监督者,无疑是恰当的。

后来雍正时期,雍正开始限制监察官员中“六品事”的职位。这时,只有担任过监察建议的官员才有资格参加“六科为事”的选拔。雍正之所以会严格限制参与“六科赐事”考核的官员的官职,在于“六科赐事”的职权太大。不管六部是否存在,光是他所拥有的“反驳”就能把皇帝渎职的圣旨封回去,反驳臣下侵犯皇位的权力。他不是一个普通的官员,而是需要一个具有极其丰富监督经验的官员。

同时,雍正时期,清廷逐渐放弃从地方知府中选拔监察官员。放弃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个知县的正七品级别太低了,至少从吴品直接提拔他为监察官有点操之过急。第二知县是外地官员,大多没有在北京为官的经历。所以他虽然有丰富的处理政务的经验,但对中央政务的运作并不熟悉,对他进行监督是非常不利的。所以基于以上原因,清廷基本放弃了从知府中选拔监察官员。

然后到了乾隆时期,随着监察制度的逐步完善,其对参与监察官员考试的官员的官职限制也趋于定型。乾隆二十九年(1764年),乾隆颁布上谕,明确规定除国子监编审、六牌博士、员外郎、内阁侍读允许参加考试外,其他如硕士、法官、博士、中书等考生不得参加考试。此后,从嘉庆、道光到光绪,监察官的选拔基本参照乾隆的做法,以翰林院为编审,六郎中、员外郎为主。

从上述朝代对监察官原职的限制来看,不难看出清廷对监察官的能力和学识是非常重视的。毕竟监察官作为“治官之官”,在日常工作中需要涉及行政、司法、财政、军事等领域。所以,没有渊博的知识和丰富的行政经验,他是绝对不能胜任的。

事实上,这是真的。无论是硕士、法官、博士、中书、知府,还是编辑、评论、博士、翰林院外事局成员,这些官员都是最底层的官员(监察官大多出自五级,只能从六级或七级官员中选拔)。他们是最有能力和知识的官员,无论是在行政经验和知识方面。

此外,由于监察官是“治官之官”,他不仅需要时刻应对上百名官员的诬陷,还要经常完成皇帝交办的巡视各州各县的监察任务。因此,最适合担任监察官的人选,无疑是那些经验丰富、年富力强的中年官员。中年官员既没有年轻官员的冲动,也没有老官员的软弱,而是既稳重又有活力。结果嘉庆四年,嘉庆规定:“衙门里年纪太小的,一律不准进。如果他们超过了老年人的年龄,并且精力充沛,他们仍然会被允许进入。六十五岁以上者,不得入内。”即参加监察官考试的官员年龄太小不能参加,年龄太大六十五岁以上的不能参加。

最后,为了防止监察官勾结百官,从而蒙蔽圣旨,清朝还对监察官的家世做了一些限制。康熙三十年,清廷决定:“凡目前在京三级堂的父兄、督抚及外省子弟,均不得参加科试”,即三级以上京官及地方督抚的子女不得参加监察官员的选拔。

当然也有出身、官职、年龄、家庭背景等方面的限制。参加监察官员考试的官员,这只是硬性规定。清代对参加监察官考试的官员有品格、学识、身心三方面的软要求。首先,监察官可以说是官员的典范。他是官员的代表,所以他的知识一定很渊博。没有渊博的知识,他怎么和那些学识渊博的贪官作斗争?所以这也是为什么清朝在选拔监察官的时候,会选择进士出身的官员作为监察官,因为那个时候进士是全天下最有学问的人。

其次,作为监察官的存在,监察官本身需要具有相对完善的人格。如果他以前接受过贿赂,他当然不能担任监察官员。试想,他这么腐败,能有什么资格监督官员?所以,要想当监察官,首要条件就是要有个好名声,好身材,或者至少不能有污点。只有这样,他就任监察官后才不会受到他人的威胁,从而影响他对所有官员的公平公正监督。

再者,监察官的职责既然是监督所有的官员,就必须保证自己能在清正廉明中做到清正廉明,不畏权贵,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监督所有的官员,确保整个国家的政治。因此,清廷在选拔监察官员的过程中,非常重视个人品德。正如康熙在选拔监察官员时所说的,“我必先有术,后有学。心不好,学又有什么用?”

当然,满足以上条件后,只意味着你有机会成为监察官。如果你想成为一名真正的监察官员,你必须通过一年的试用期。“每一个监察御史都有一年的经历,考核实际是授予的”,也就是一年的试用期。然后,通过都察院考试,就可以正式做监察官了。

总的来说,在清朝,要想当“检察官”,首先你得品学兼优,学识人品俱佳,而且要高于其他官员。再者,你必须是一个“得体”的人,最好是学者,年龄不能太小也不能太大,最好是三四十岁。同时,你成为干部后,你的原职还必须是翰林院、六证大夫、员外郎、内阁侍读的编审,且必须有两年以上的从政经历。只有这样,你才有机会做清朝的“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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