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追运钞车被击毙,家属竟获赔万,运钞员三年有期徒刑,你怎么看?

男子追运钞车被击毙,家属竟获赔万,运钞员三年有期徒刑,你怎么看?,第1张

我们先来回顾一下基本情况。

黄某在路边行走时,一辆运钞从他身边经过时擦过,让他差点摔倒,但运钞车司机并没有停下来向他道歉。黄某在花台上坐了一分钟,发现运钞车在前面等红灯,便按捺不住怒火,追上去朝运钞车扔砖头等物。

运钞车队长梁某见状下车制止其行为。在多次口头警告无效后,他向他开枪。虽然立即拨打120通知医护人员前来抢救,但黄某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死者黄的父亲认为这是一起有预谋的故意杀人案,声称梁故意驾驶运钞车去舔黄,然后计算好合适的时间故意等红灯引诱黄去追运钞车,最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开枪将其击毙。

黄的家人认为,黄是一辆“走走停停”的押运车,“像钓鱼一样引诱和杀害”。但我觉得黄家人的猜测太过阴谋,我更倾向于认为运钞车不小心碰到了黄。由于售票员梁某与死者黄某无仇,黄某当时正好路过路边,刚好遇到红灯,梁某无法准确控制。所以,我觉得整个事件更像是一个巧合,而不是阴谋。

至于梁犯故意杀人罪,我认为更合理,因为梁的行为明显防卫过当。

黄某为泄愤,用砖头等物追砸运钞车,造成运钞车后视镜等部位损坏,无法正常行驶。这种行为充其量构成故意毁坏财物。梁当时能够正常判断,黄某只是想砸运钞车,没有其他目的,比如抢劫,因为谁会傻到用砖头去抢劫运钞车呢?

其次,除了砖头等物,黄没有其他武器。运钞车的押运员都是荷枪实弹的武装人员,他们接受过一定的专业训练。制服一个手无寸铁的平民很容易。但他们没有想到制服黄某,而是直接开枪,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之一是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所谓“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是指防卫行为与犯罪行为具有一定的等价性,防卫行为能够以刚好制止犯罪行为为标准,其造成的防卫后果不能明显超过犯罪后果。

我们假设如果黄某不是在追运钞车,而是想抢劫,那么这就是非常严重的抢劫,因为运钞车在法律上是属于金融机构的,抢劫金融机构是抢劫罪的加重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本案中,梁为保护运钞车的财产安全,向黄开枪,构成正当防卫。

但黄某只是用砖头追运钞车,社会危害性还没有严重到被剥夺生命的程度。梁本来可以用一般的方式制服他,比如把他推出场外,但他却采取了直接开枪的严重方式,这显然超过了必要限度。法院判决他防卫过当构成故意杀人罪,也是合法合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当然,故意杀人罪已经构成,其家属获得相应赔偿也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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