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失信被执行人”没有时间限制,但修订后的《最高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增加了时间限制。
根据规定,被执行人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两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抗拒执行,或者情节严重或者有多次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年至三年。
所以,失信被执行人是有期限的。原则上时限为两年。如果有其他情况,可以延长一至三年,没有必要。
此外,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不仅增加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时限,还增加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可以删除的情形。
根据规定,“本执行程序终结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或者他人未提供任何有效财产线索的”。
无财产可供执行时,是法院执行中常见的情况。因此,司法解释还规定,对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应当按照规定删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但是,很多法院在这个执行程序的最后都没有删除被执行人的失信信息。作为被执行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