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
劳动合同试用期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在平等自愿、依法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时,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专门约定的一段时间,供双方互相考察,对劳动合同双方都有意义。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便于进一步详细考察被录用的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
对于劳动者来说,可以实际了解自己所从事的劳动是否符合自己的特长、兴趣、爱好,同时也可以查看用人单位当初介绍的劳动条件是否符合实际情况,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通过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双向选择,双方可以准确地了解对方,有利于劳动合同履行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劳动合同不得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只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此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需要说明的是,在规定的试用期内,劳动合同的长短并不是约定试用期的唯一参考。劳动者在约定试用期时,应当考虑自身的技术含量因素。用人单位在合理时间内仍不能判断劳动者是否胜任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
关于试用期的次数,《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续订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实行试用期用工管理的,不得再次约定试用期。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单位在第一次签订合同时没有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第二次续签劳动合同时就不能再约定试用期,否则就背离了实行试用期的初衷。
少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试用期不成立,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期限。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享受的工资待遇。
但为了使实际操作具有科学性,在实践中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该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工资的80%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