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是理论上的。会计师事务所需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本身承担特殊合伙人的连带责任。比如农行的三位注册会计师出资100万元成立了A事务所,被审计的B公司,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结果发现了B公司的欺诈行为。
那么有两种情况:一个注册会计师找不到。比如B公司与银行串通,证据确凿。它给了注册会计师A一张盖了银行公章的假对账单,所以不是A的问题。他真没想到大银行会骗他。
另一种情况,A注册会计师应该发现了却没有发现。比如仓库里只有100桶面粉,但是企业的账面上却记录了1000桶。然后注册会计师偷懒,不去找主管直接通过了科目一考试。或者更专业地说,注册会计师没有实施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测试。简单来说,就是你没有发现本该发现的问题。你要一个注册会计师做什么吃什么?
前一种情况和A注册会计师无关,后一种情况和A注册会计师有关,按道理注册会计师要赔钱。如果股东亏损,A会计师事务所一方面要向证监会缴纳罚款,另一方面还要赔偿股东在股市上的损失,因为他们出具了错误的审计报告。此时,事务所投资的100万元将首先用于补偿。如果补偿不足,那么CPA A就用私有财产进行补偿。BC不用赔偿,但是如果事务所因为A没了,他们也应该赚个赔钱。
另一个是实用的。很少有注册会计师承担赔偿责任。在大多数情况下,商业是被禁止的,因为集体诉讼在中国不受欢迎。审计报告是公开的。如果大众不起诉,赔偿也很少。但是由于事务所的责任,注册会计师会被禁止执业,吊销执照,罚款几十万。
是否要加大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处罚力度,这是一个社会命题。我们总是希望和谐美好,执法会掉牙。至于注册会计师,很多人应该呼吁对这个职业进行更严格的监管。
注册会计师应呼吁建立严格的注册会计师惩戒制度。前几年取消了年检,很多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数据可靠性下降。同样,注册会计师的鉴证业务价值也在下降。但是,尽职调查等。开始逐渐流行起来。说白了,不发现问题的注册会计师一文不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