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应当开具与实际业务相符的发票,篡改发票内容的,可以是货物名称,也可以是数量、金额。伪造商品名称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数量、金额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按偷税处罚,虚假的,按不开具发票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