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看具体情况。
如果正在发生强奸,主体用棍子打死强奸犯,符合特殊防卫权所描述的情形。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杀死强奸犯是不负刑事责任的。
如果强奸已经结束,主体是事后得知妻子被强奸,一见到强奸犯就生气,一棍子打死强奸犯。在这种情况下,正当防卫不成立,而是事后防卫,即不当防卫。如果你这样做,你应该承担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
强奸罪是指以暴力手段或者以暴力手段相威胁,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或者明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妇女而实施的违法行为。
我国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动,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特殊防卫权)。
不当防卫是指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结束之前,对不法侵害人采取的防卫行为。
不当防卫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所以不具有正当防卫的性质,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不当防卫包括两种不同的情况:一种是事前防卫或事前伤害。当侵权行为尚未开始,或者当不存在直接的非法侵权威胁时,这是一种辩护。另一种是事后防卫或伤害,或延迟防卫。这是入侵结束后的防御。
事后辩护包括两种不同的情况:
一种是事后故意加害,即明知侵害已经结束而继续防卫,打击侵害人。主观上这是故意的,是报复行为。
比如:A正当防卫B,B受伤倒地,失去继续侵犯的能力。看到A和B都没死,就继续打,杀。这是报复和伤害,应按故意杀人罪处理。
另一种是误解造成的事后危害,即本应预见而未预见到不法侵害已经停止,继续防卫。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按照错误认知事实的原则来处理。
本案中,辩护人主观上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过失犯罪责任;辩护人主观上有过错的,不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