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所的职权范围如下:
1、负责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起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和政策。
2.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和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
3.依法承担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对市场交易和网络商品交易及相关服务进行监督管理。
4.承担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开展相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照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系统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5.负责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依法对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6.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中的反垄断执法(价格垄断除外)。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7.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和经纪活动。
8.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9.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
10.负责商标注册和管理,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处理商标纠纷,加强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负责特殊标志和正式标志的登记、归档和保护。
11.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商品交易市场的信用分类管理,依法研究、分析和发布市场主体登记基础信息和商标注册信息,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12.负责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服务、监督和管理。
13.开展工商行政管理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14、领导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
15.承担国务院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