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对家庭暴力的经典电视剧
强烈反对高票答案。
“在审判实践中,妻子杀死丈夫的比例远远大于丈夫杀死妻子的比例。”
事实——在审判实践中,杀死丈夫的妻子通常被判重罪,而虐待妻子的丈夫则被从轻发落。比如李艳杀夫案,虽然李艳长期遭受暴力,手指被砍断,但杀死丈夫后还是被判了死刑。最后女权组织跑去上诉,女权律师在重审和缓刑前为她辩护。王光宇长期殴打并拘禁其妻子董珊珊,最终导致其重伤死亡。王仅因虐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半。14年,他刑满释放,在家虐待第二任妻子。
上传下面的数据。
1.从统计上来说,家暴主要是男性对女性等弱者的暴力行为。
1995年总人口5772万的湖北省,平均每天有一个妻子死于家暴;两名妻子在家庭暴力中受伤。
第三次妇女地位调查的数据——2010年12月1日,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共同组织实施(前两次分别为1990年和2000年),基于严格的分层抽样——曾遭受配偶侮辱、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经济管制、强迫性生活等各种形式家庭暴力的妇女占24.7%。在整个婚姻生活中,其中,很明显的是
2000年,中国妇女报委托北京舆情研究所进行了一项关于家庭暴力的调查,对北京、哈尔滨、上海、杭州、济南、武汉、昆明等10个城市的2500个家庭进行了访谈。调查结果显示,33.3%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其中91.4%是男性对女性的暴力(《中国妇女报》,2000年3月25日,第4版
全国妇联2002年的一项调查发现,约30%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暴力。90%的施暴者是男性。因为大多数受虐的妻子因为羞耻和恐惧而不愿意说出真相,所以估计实际数字要高得多。
根据中国法学会“对妇女家庭暴力的对策研究与干预”的调查子项目,2001年对浙江、湖南、甘肃三省3543份有效问卷的调查显示,夫妻双方发生过打架的家庭占调查样本的34.7%。其中,农村42%,城市27.5%;夫妻发生矛盾时,65%的丈夫“无视”妻子,28%的丈夫“虐待”妻子;在夫妻矛盾中,12.1%的丈夫踢妻子,9.7%的丈夫朝妻子扔东西,5.8%的丈夫强迫妻子发生性关系。
家庭暴力的频率从几个月一次到一周几次不等,受害者绝大多数是妇女、老人和儿童。
“家庭暴力导致受虐妇女残疾和死亡的案例增加。向“权利法庭”投诉的受虐妇女满身是伤。有的甚至被打得肾脏出血,耳膜穿孔,巩膜和眼睛充血,导致视力下降,有的鼻梁断了,肋骨断了,胳膊断了,甚至有的头皮被扯下来,眼睛瞎了,烧成永久残疾。”——最高法应用研究所研究员陈敏
2.家庭暴力是女性暴力犯罪的主要诱因。
家庭暴力还导致受害女性在反抗过程中伤害或杀害施暴丈夫。根据我国监狱部门的调查发现,长期被家暴逼迫以暴制暴一直是我国女性暴力犯罪的主要原因。中国法学会“反对对妇女家庭暴力的研究与干预”子课题通过对北京、辽宁等地女子监狱的采访了解到,在各省女子监狱服刑的女犯中,家庭暴力占相当大的比例,有的女监甚至占到近50%。
据陕西省妇女理论/婚姻家庭研究会1999年对陕西省女子监狱的调查,101起凶杀案中,有64起凶杀案,占63.36%,其中遭受丈夫暴力的有29起,分别占全部凶杀案的45.31%和27.8%。女性的家暴也会让孩子成为间接受害者。在上述101个卷宗中,有5起杀害孩子的案件,都是因为妻子无法忍受丈夫的暴力,不忍心离开年幼的孩子,所以想先杀了孩子,再结束自己的生命。据陕西省女子监狱统计,截至2007年4月,该监狱所有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并最终暴力杀害丈夫的女性服刑人员中,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暴力犯罪占95.32%。
辽宁省50%以上的女性犯罪是由家庭暴力造成的,80%的犯有严重伤害和谋杀罪的女性罪犯是由家庭暴力造成的。辽宁女子监狱1000多名女犯中,有100多名是因谋杀丈夫而入狱的。在不到三年的时间里,铁岭县就发生了七起丈夫因为妻子被虐待而被杀的案件。
在实施暴力的过程中,被害人不自觉地学习到了暴力倾向,有可能走上犯罪的道路。2005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对女性犯罪与家庭暴力的关系进行了调查,发现女性犯罪嫌疑人在被逮捕前遭受家庭暴力的比率为35.7%,两者之间存在统计学上显著的相关性。
据江苏省妇联2000年对南通监狱女犯部的调查,513名女犯中,有家庭暴力的有237人,占46.2%。其中,160起案件(67.5%)是丈夫所为,125起案件(52.74%)与家庭暴力直接相关。其中有93人长期被丈夫殴打虐待,占74.4%。
由于伤害或谋杀案件中的被告大多被丈夫长期殴打且上诉无门,他们不得不为自己的生命或家人的生命承担风险。女权主义法学家和律师正在做的就是让受虐妇女的暴力杀手受到法庭的善待。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云南省妇联权益部辩护的几起暴力杀夫案,郭律师辩护的李艳案。
3.暴力女性综合症
美国临床法医心理学家Reinol Walker博士提出的“受虐妇女综合征”理论被用来描述受虐妇女的一种特殊行为模式。受虐妇女综合症可以解释长期遭受丈夫或同居男友暴力的受虐妇女的心理无助,以及她们对施暴者的暴力行为或威胁反应过度的合理性。
这一理论在发达国家被专家或证人广泛用作证据,证明受虐妇女被害在法庭上属于正当防卫,很多以暴制暴的受虐妇女可以在法庭上被判无罪。它让陪审团明白,因为长期的暴力,受虐妇女非常善于从施暴者的行为中接收信号,知道暴力和死亡威胁迫在眉睫。而同样的行为,在一个不了解家暴的人眼里,也不会觉得有什么异常。
这一理论也解释了为什么许多人觉得当他们面对施虐者时,使用致命武器是他们获胜的唯一途径。为什么受虐妇女觉得只有杀死施暴者才能保护自己。
遗憾的是,我国立法在规定正当防卫时,并没有充分考虑受虐妇女的长期受虐史,以及长期受虐造成的特殊心理状态。因此,目前法院系统在一些以暴力杀害丈夫的案件中尝试引入心理学家作为专家证人,解释长期遭受暴力的妇女的心理状态,家庭暴力的持续和日常存在对她们造成的危险,以及她们超出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概念的“防卫过当”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