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侦查阶段能否在公安机关阅卷

律师在侦查阶段能否在公安机关阅卷,第1张

刑事案件在审查起诉时,辩护律师可以阅卷,但这并不意味着律师不能在此之前为委托人辩护。

办法总比困难多。只要你敬业、专业,你总能找到专业的方式开展有效的工作。

所谓审查起诉阶段,通常称为检察阶段。这个阶段意味着公安阶段的结束,也就是侦查阶段的结束。公安机关将案件材料移送检察院,检察院公诉科对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对被告人提起诉讼。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移送的卷内材料后,会通知辩护律师复印案卷。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辩护工作只能在审查起诉阶段之后开始。

《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第一次被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可以聘请律师介入案件。此时案件刚刚立案,还在侦查阶段。

你可能会疑惑,这个案子当时在侦查阶段,我们的律师看不了报纸,我们连当事人都没见过。那么我们的律师是怎么知道这个案子的呢?

其实方法很多。

首先,常规方法是与了解情况的家属充分沟通。

比如杰哥以前受理过一起集资诈骗案,当事人的姐姐本人以前在法院执行庭工作。她知道这种严重的经济犯罪案件不能靠找关系求轻判,只能通过专业的刑事辩护来寻找无罪轻罪的突破口。所以她对案件的描述可以尽量详细客观,让辩护人对案件的基本情况有一个很好的了解。当然,如果遇到不懂法律的家属,律师需要更多的提问和引导,让他们通过倾听和互动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

其次,是根据个案充分挖掘信息。

比如笔者之前在其他省份办理的非法集资案件,本案有一个重要情况,就是涉案公司在全国各地都有很多分支机构,而这些分支机构大部分都被当地司法机关处理过,甚至已经判决。判决是公开信息。当时我们第一时间拿到了同案的判决书全文和其他资料。从侧面对整个案件的性质甚至关键细节有了清晰的认识,甚至知道了法官在案件中的相关判决规则和关键点,对我们自己的当事人辩护有很大的帮助。

另外,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预约看守所与当事人本人见面。

通过与当事人本人见面,了解其具体工作职责和被指控活动的具体内容,同时将他们所描述的案件细节与之前所了解的案件细节进行对比核对。这种沟通很重要,是辩护律师了解案件情况最直接的手段。因为当事人自己的陈述也决定了其留在侦查机关处所的笔录内容,辩护律师可以从中判断侦查机关的处理思路和侦查方向。从而“知己知彼”,有特定目的地开启专项辩护工作,如申请调取相关证据、提交有利于当事人的法律意见书、与办案人员面对面沟通等。

最后,要熟悉相关案例和法规。

之所以把这个放在最后,不是说它不重要,而是说它是最基本的。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例,不仅意味着理解和掌握刑事法律法规本身的规定,还意味着充分了解与非法集资犯罪相关的司法解释、配套规定和意见;此外,还要充分了解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地方法院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和非法集资案例。

带着疑问思考案例。

做到以上几点,就基本可以理清案情了。同时,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难免会对案件中的相关关键点留下疑问。这种疑问可能通过办案机关的沟通来解答,也可能在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通过阅卷来解答。不过大方向是尽量找出有利于当事人的论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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