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次人口普查显示有12000多人,但大部分是解放初加入中国国籍的国际友人及其后裔,二战结束后的日本遗孤及其后裔,近10年新入籍的外国移民不到300人。
专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批准成为中国公民:1。中国人的近亲属;2.定居中国;3.还有其他正当的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适用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四条父母一方或双方是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五条父母一方或双方是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是,如果父母一方或双方是中国公民并居住在外国,而我出生时具有外国国籍,我就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六条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居住在中国的,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七条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1.中国人的近亲属;
2.定居中国;
3.还有其他正当的理由。
第八条申请中国国籍的人,被授予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保留外国国籍。
第九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中国公民,经申请批准,可以退出中国国籍:
1.外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国外;
3.还有其他正当的理由。
第十一条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被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第十三条曾经具有中国国籍的外国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保留外国国籍。
第十四条除第九条规定外,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未满18岁的人可以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是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是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
第十六条申请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批准的,公安部将颁发证书。
第十七条本法公布前,已经取得中国国籍或者已经丧失中国国籍的,继续有效。
第十八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