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案件
案件的立案必须基于一定的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即必须有一定的材料来源。
受理刑事案件的材料来源
单位或个人的举报或举报;
受害人的举报或投诉;
公民移交犯罪嫌疑人、罪犯自首。
以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自己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
(受理案件的一般程序
(1)认真对待,完全接受。
(2)说明举报人的法律责任,防止诬告陷害。
(3)查询案情。
(四)接受举报人、检举人、控告人、自首的犯罪嫌疑人等提交的刑事证据材料。并保存它们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
(五)制作笔录或者录音材料。
(6)填写刑事案件受理登记表。
2.初步调查
简单来说,就是侦查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目的:确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是否属于受理机关管辖。
初步调查内容
对犯罪事实存在的实质性审查
从法律上看,是否需要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从程序上判断案件是否属于受理机关管辖。
初步调查后的案件处理
(一)认为有犯罪事实,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受理机关管辖的,应当立案,制作信访立案报告。
(二)认为有犯罪事实,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属于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管辖的,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发出移送案件通知书,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对于需要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先采取紧急措施,再移交主管机关。
(三)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应当作出不予立案的请示,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4)管辖有争议或者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指定管辖区,以做出指定管辖区的决定。
3.立案
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根据管辖权限,对报案、控告、举报、投案等材料进行审查,查明是否已经发生犯罪事实,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诉讼活动。
现行刑事诉讼法在第二编第一章规定了“立案”程序。
4.调查
(一)选择调查方式
(二)整理侦查线索
(三)确定犯罪嫌疑人
(4)突破侦查僵局的途径
(5)突破嫌疑人,夺取犯罪证据。
(六)审查判断证据
5.破案
破案,是指在被侦查的案件和犯罪嫌疑人的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证属实后,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拘留、逮捕或者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予以逮捕的活动。在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条件下,可以进一步查明全部犯罪事实。
6.调查结束
侦查终结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军事保卫部门、监狱等有权侦查的机关,经过侦查,根据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法律,对案件和犯罪嫌疑人进行处理的一种诉讼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