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立案的问题。为切实解决受案立案方面的突出问题,依法惩治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2015年,公安部印发《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明确主管部门即各级公安法制部门是公安机关受案立案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目前,为落实意见,公安机关在公安机关设立了案件受理中心和案件管理中心,负责监督办案部门存在的有案不审、有案不立、有案不查等突出问题。于是,小去这些部门审判,举报办案部门在受理案件后未及时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法律部门会监督处理。当然,以小崔的影响力,这封实名举报的检举信的威力不可小觑。
二。保护受害者及其近亲。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因证人、鉴定人、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在诉讼过程中作证而使其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保护措施。但这个“应该”限制了案件的范围,小崔与这些人的纠葛显然不属于这些案件。
受害人也是广义的证人,当然也可以申请证人保护。但如果他不属于上述情况,公安机关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空。至于什么情况需要保护,如何保护,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这也是实践中的难点。女人无米之炊难,没有相关的规定和准则。有时候,公安机关是无能为力的。
第三,刑事自诉问题。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对侮辱诽谤罪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增加了新的一款,即通过信息网络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诽谤罪。被害人告诉人民法院,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公安机关提供帮助。对于小崔指控的侮辱诽谤行为,如果他认为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可以到法院自诉,相关证据由法院在公安机关的配合下收集整理。侮辱诽谤案件属于自诉案件,公安机关没有管辖权。虽然必须严格备案,但不能乱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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