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由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
(1)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公司与其他公司合并设立新公司的,为新合并,合并各方解散。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应当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有权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未清偿债务或者未提供相应担保的,不得合并。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2)公司分立时,其财产作相应分割。
公司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力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债权人,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担保的,不得分立。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照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2.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公司作出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后,应当于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