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允许离婚吗?

超级电子帝国2022-07-07  13

《条例》关于军人离婚的规定包括:第十一条:“现役军人离婚,应当严肃慎重,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军队纪律或者社会公德。”第十二条:“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团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证明时,应当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者提供书面意见。

这里的“同意离婚”是指现役军人同意申请离婚或者起诉离婚。同时,《条例》还在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了军人离婚的军人调解和认证程序。理解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现役军人夫妻双方离婚的军事调解和证明程序。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双方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的,由双方所在单位领导或政治机关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的,凭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只能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者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调解”是“应当”,即在这种情况下,军事调解是必要的程序。

关于一方是现役军人而另一方是非军人要求离婚的证明程序。也可以分两种情况:一是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可以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双方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二是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除非经政治机关查证该军人有严重错误。

应该注意两点:第一,在这两种情况下,军队内部都没有关于调解程序的规定;第二,对于第二种情况,原则上不允许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证明的原因是,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必须征得军人同意……”即是否同意离婚是军人的个人权利,政治机关不能代替军人做出是否同意离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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