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业技能鉴定站应于每年11月底前制定出下一年度的考核计划,报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和变更计划的,应事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变更。(二)鉴定站应在每次考试前15天以上组织考生报名,报名截止时间为考试前一周。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持技术等级证书原件(不含复印件)、身份证(学生证)、学历和资格证书及其他能证明技术水平和成绩的材料到鉴定站指定地点报名。逾期报名和不到指定地点报名无效。(3)鉴定站按规定对申请人进行审查。符合报名条件、证件齐全的,允许填写报名表,发放准考证。准考证和存根要贴上本人近期(一年内)二寸免冠照片。不符合申请条件或证件不全的,不予受理;持假证报名者,将被拘留、警告、立案、取消一年考试资格。(四)劳动行政部门应根据各工种的特点,规定最低应聘人数。每次报名人数超过最低限额,都能如期进行。人数少于最低限额的,取消考试,或者由劳动行政部门指定与其他鉴定站联合考试。(5)鉴定站应在登记后两天内向劳动行政部门和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申报。劳动行政部门委派和配备考评员,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检查考场设施和相关准备情况,抽题和打印试卷。(6)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持准考证和身份证(学生证)到鉴定站进行考试。鉴定站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组织考试和鉴定。(七)鉴定站应在每次考核结束后三日内将鉴定考核结果报劳动行政部门核实,劳动行政部门应在三日内完成核实,并将核实结果通知鉴定站。(8)鉴定站将劳动行政部门核实后的鉴定结果向社会公布,并告知所有考生。考生如对鉴定结果有疑问,应在五日内向鉴定站提出查询,过期不予处理。(九)鉴定站负责对考生的查询。如果情况属实,应及时提出我们的意见。如需纠正考核结果,应报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并予以纠正。(十)鉴定站应在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后一周内,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技术等级证书或技师资格证书。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三日内办结手续。鉴定站应在十日内将完成的证书发给考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