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险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定全区劳动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编制全区劳动和社会保险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制定全区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服务咨询机构管理办法;代表区政府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权。
第三,制定促进全区城乡就业的政策措施;规划和指导劳动力市场发展,组织建立和完善就业服务体系;拟订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制定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办法;制定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和农村劳动力跨区域有序流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根据分工,制定公民出境就业和境外就业的管理政策。
四、组织实施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建立健全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制定职业技能评估和鉴定政策;制定企业职工技能培训、企业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就业训练中心和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的规划和政策;制定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的规则、政策和措施;制定劳动预备制度的实施办法;指导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师资队伍建设;制定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教材建设规划和评估鉴定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制定并组织实施劳动关系调整的相关规则;组织实施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制定全区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和劳动仲裁的规范和规则,并组织实施;审核并公布企业劳动定员标准;落实企业职工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以及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负责策略放置和部署。
六、制定全区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政策和措施;拟定企业工资指导线的相关政策;拟定行业工资收入调整和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审核区直企业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工资标准。七、制定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的基本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八、制定全区社会保险基金筹集、支付、管理和运营的政策措施;对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提出审计意见;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根据国家政策和标准,制定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办法和基金经办机构资质标准;制定全区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9.制定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补充保险承办人员资格标准;审批相关机构承办补充保险业务的资格。十、负责本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本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险信息网的建设,定期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的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和发展预测报告。
十一、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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