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接受委托
2.审查管辖权
3.查阅、摘抄、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材料:①案件材料应当包括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以及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者照片。②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时,应当记录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并注明案卷页数、证据材料形成的时间、地点、出示证据的人。
4.会见被告人:①律师会见在押被告人时,应当携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会见被告人专用证明和律师执业证书。(2)律师会见被告人时,应事先准备会见提纲。(3)律师应当向被告人介绍庭审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和注意事项。
5.调查取证:律师向证人调查取证。证人不同意作证的,律师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通知其出庭作证。律师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收集、调取证据。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时,律师可以参加。庭审前,律师应当对收集的证据材料进行复印,举证时将原件提交法庭。
6.出庭准备:①律师向人民法院申请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列明上述人员名单,注明其身份、住址、通讯联络办公室等。,并说明需要证明的事实,在开庭前提交人民法院。②律师接到开庭通知后,应准时出庭。因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出庭的,应及时与法院联系,申请延期开庭:律师只能按时参加两次开庭通知中的一次;开庭前,律师发现重大证据线索,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或者申请新的证人出庭作证的;律师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出庭。
(3)律师在开庭前三日内收到出庭通知的,有权要求法院变更开庭日期。④协助被告人申请回避。
7.法庭调查:①律师应遵守法庭的规则和秩序,服从法庭的指挥。②质证时,书证、物证、鉴定结论、视听资料、证人名单以外的证人出庭作证的,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该证据或者要求延期审理。
③法庭调查期间,辩护律师可以要求人民法院调取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行轻微的证据材料。④庭审中,辩护律师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出庭,调取新的物证、书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8.法庭辩论:原告提出申诉后,经审判长许可,辩护律师发表辩护意见;在法庭辩论和被告人最后陈述中,律师发现新的遗漏的事实和证据需要查证属实的,可以申请恢复法庭调查。
9.休庭后的工作:休庭后,对于当庭出示、宣读的证据,律师应及时与法庭办理交接手续;辩护律师应尽快整理辩护意见;一审判决后,律师有权取得判决书。上诉期间,律师可以会见被告人,听取其对判决内容和是否上诉的意见,并给予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