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虽然是比较有力的法律文书,但并不是所有的收据≠白条都不能记录。
1.发票和收据的区别。
发票和收据都是原始凭证。
发票是日常业务、购销或其他活动中收付款项的书面凭证,是财务核算最有力的法律凭证,通常也是审计机关和税务机关检查的重要依据。
收据一般只反映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或用于非应税收入,也是重要的原始凭证。一般有内收和外收。一些合法的收据也可以记录为原始凭证。
2.使用收据不算偷税漏税,但也有防范措施。
因为收据有很多种,需要分情况处理。
一种是只反映债权债务关系,如预付款项、定金、支付欠款等。这时可以用收据、合同、银行收据等来记录。
还有一种是发生的业务属于非税经济业务,不涉及发票,所以你也可以用收据、法律文书、银行收据等相关证据来入账。比如行政事业单位收费,企业与部队交流,企业间交流:支付违约金等。当然,违约金可能比较复杂。这里有一个例子。
(1)属于价外支出的,应开具增值税发票。
比如B公司向A公司购买商品,交易已经完成。但B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付款,需要按合同约定向A公司支付违约金1万。那么在B公司违约的情况下,A公司可以开具发票作为价外费用,B公司可以将发票作为入账凭证。
(2)对于非增值税征税范围,买方可以开具收据。
比如B公司向A公司进货,但交易没有完成,A公司因故不能供货。那么按照合同约定,A公司需要支付B公司1万作为违约金。此时合同尚未执行,因此不涉及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此时,只能通过开具收据并附上相关合同来记录违约行为。
但是,除了上述的一些情况,我们本该取得发票而没有取得的,即使用“借条”入账,不符合会计准则或税法的要求,会被一般财务拒绝。
所以不能只讲发票,以为只有发票可以入账,收据不能用,但也不能无缘无故扩大收据的使用范围。通常我们可以用28号公告的内容作为指引,做出合理的判断。
请对会计子弟的上述观点进行评论和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