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顶的所有权符合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则。屋顶和楼梯、建筑立面一样,应该是全体业主共有的。也就是说,屋顶应该属于建筑物的全体业主,而不是共有部分。屋顶的楼层中心线以下,属于顶层的业主。但其实屋顶和地板是一个整体,不可能拆成两半,和我们地板的隔墙是一样的。
按照我们的日常生活,如果屋顶出现漏水问题,需要维修,由全体业主投票决定的业主委员会申请使用房屋维修基金进行维修,而不是让顶楼的业主来做维修,这是集体维修基金。因为屋面属于建筑的主体结构,表面防水属于建筑的装饰和附属物,属于大家。
然而,事实上,确实存在这样的情况。开发商将顶层空房的一部分指定给顶层业主使用。比如顶层的露台作为赠送空房给顶层业主,做空中园,提高了顶层房子的价格。但是在这个只有顶楼住户才能进入的屋顶区域,通常会出现屋顶维修或者漏水的问题。
顶楼屋顶所有权之所以出现这种混乱和争议,是因为我国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只是简单规定:《民法典》第六章规定了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和共有部分的共有权。至于什么是排他的,什么是共有的,并没有具体的规则。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全体业主可以使用房屋维修基金维修屋顶、楼梯、住宅道路等共用部位。据此可以推断建筑物的屋顶属于全体业主,但没有更详细的规定。也就是说,并没有明确部分顶层的专属露台屋顶,或者明确规定屋顶属于全体业主的条例。
综上所述:如果屋顶可以通过公共通道进入,那么顶楼的业主就应该是全体业主共有的,如果只是业主家可以进入的那部分屋顶,就应该认为顶楼是专属的。通常顶楼的屋顶并没有顶楼业主专属的露台,但是屋顶是全体业主共有的,并不是顶楼业主的专属面积。如果顶层业主先得到月亮,私自占有,就是侵权,侵犯了所有建筑物所有权人的共同权利。造成其他业主损失或者不便的,应当及时制止,违反法律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