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发债主体不同于偿债主体。前者是上市公司的股东,通常是大股东,后者是上市公司本身;
其次,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我国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适用的法律法规是《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前者侧重于债券融资,后者更接近股权融资。
第三,发行目的不同。前者的目的包括投资退出、市值管理、资产流动性管理等。,不需要用于投资项目。后者和其他债券的目的一般是将募集资金用于投资项目;
第四,交换股份的来源不同。前者是发行人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份,后者是发行人未来要发行的新股;
第五,股权的稀释效应不同。前者不会改变目标公司总股本,也不会摊薄每股收益,后者会放大发行人总股本,摊薄每股收益。
第六,交付方式不同。前者在国外有股票、现金、混合交割三种交割方式,后者一般采用股票交割;
第七,条款不同,前者一般不设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后者一般附有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