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听证规定的说法

关于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听证规定的说法,第1张

听证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决定前,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决定的理由和听证权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举报的。

意见、提供证据、申辩、质证,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采纳证据的法律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申请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①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②听证会应公开举行;③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担任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四)举行听证时,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就审查意见提供证据和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进行举证、申辩和质证;⑤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由听证参加人确认后签名或者盖章。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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