袭警最轻处罚

袭警最轻处罚,第1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

或者拒绝、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治安管理机关予以处罚:

(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寻、救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和场所的;

(四)故意对执行救人、解危、追护等紧急任务的警车设置障碍的。

(五)拒绝、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

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6年3月1日起实施)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绝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和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闯入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和警戒区域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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